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如何认定?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99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法定加重构成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那么,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情节,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
针对此问题,《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
1、“公共交通工具”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具有公共服务性、商业经营性以及流动客运性质。比如,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但不含小型出租车。
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也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2、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机、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机、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机、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同样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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