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罪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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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摘录:《刑法》第358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 ........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帮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
(1)本罪行为并非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而是部分帮助行为正犯化。换言之,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是否成立协助组织卖浮罪,一方面取决于正犯是否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另方面,在正犯没有实施组织卖理的行为时,取决于协助行为本身是香严重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2)按照同类解释的规则,“其他帮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必须与招募、运送人员具有同质性。例如,在组织卖淫中充当打手的行为;但是,如果打手参与强迫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
(3)”为组织卖淫的人”,表明协助、组织卖理行为成立犯罪与否,以客观上存在已经组织、正在组织或者将要组织卖理的人为前提。
例如,甲租住房屋,准备组织他人卖活,于是指使乙到外地招募、运送若千人员,但被招募、运送的人员还没有开始从事卖淫活动就被查获。甲成立组织卖淫罪的预备犯(甲没有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只是预备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教唆犯,属于想象竞合犯;但乙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既遂。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也成立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这些犯罪的,从重处罚。
(5)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成立窝藏、包庇罪。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如果行为人针对吸毒等其他一般违法 分子通风报信的,不适用该规定,不成立窝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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