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情节认定!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114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理解强迫卖淫罪,应当注意理解犯罪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结合《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1.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第2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解释》第2条第(1)、(2)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解释》第2条第(4)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犯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强迫卖淫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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