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退赔与追赃、追缴存在哪些区别?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196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退赃、退赔与追赃、追缴存在哪些区别。
在我国《刑法》中,所谓“赃”,应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故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追赃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追缴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职权追索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该违法所得系被告人通过犯罪获取的非法利益,并非某一具体被害人所有。
退赃、退赔是被告人的主动行为,可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而追赃、追缴是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无关(积极配合追赃、追缴除外),两者的量刑意义自然应当有所区别。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被迫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追赃与退赃的量刑意义不能等同。
一般情况下,追赃、追缴情况不能作为体现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考虑或只考虑适用较小的从宽比例;即使考虑到追赃、追缴对社会危害性的降低确有作用,适用的从轻比例也应有所限制。至于被告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的,虽然《量刑指导意见》未列为常见量刑情节,但也应视情况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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