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奸案件中,使用暴力的认定!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36
在黄赌类犯罪中,有的需要采用暴力手段强制被害人,以达到其犯罪目的。基于这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刑法对暴力手段一般不单独进行评价。但是,如果其采用的暴力手段已经超过犯罪所需的必要限度,或者在前类犯罪成立之后另起犯意实施暴力行为,则需要对此暴力行为进行一定的评价。
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或者数罪并罚。如强奸案件中的暴力行为,是实施强奸行为的重要手段,所以强奸案件常常伴随着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一般来说,由于强奸罪本身包含了暴力手段,所以对产生的伤亡结果通常不再单独评价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如果暴力手段已经超出了强奸的限度,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因强奸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如强奸妇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造成被害妇女白杀身亡的情形,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只按照强奸罪一个犯罪论处,在量刑上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采用伤害或者杀人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行为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属于想象竞合犯,即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应当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进行,不进行数罪并罚。
(3)出于灭口或者掩盖罪行等动机,实施强奸行为后杀人、伤人的,符合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4)在婚内强奸案件中,如果丈夫强行进行性行为无法构成强奸罪,但对妇女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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