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如何判断?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74
《刑法》第358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理解上述358条中的罪名时,该如何理解其中的“情节严重”呢?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有: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8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0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2款的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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