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资金罪,被抓了,法院会如何判?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87
《刑法》第272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规定,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在立案追查的时候,根据规定,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综上可知,挪用公司资金达到一定的条件,如数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就已经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法定条件了,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还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如果亲人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被拘留、逮捕的,家属第一时间应当委托律师介入处理。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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