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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成年人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45

       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有很多精神病人得不到相应的照顾,流浪在外,使其再次受到伤害。尤其是对女性精神病人而言,有些人会使用诱骗等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那么这些人和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呢?

 

       为了有效地保护女性精神障碍者的性不可侵犯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这一原则无疑是正确的。

 

       女性精神障碍者在精神障碍的影响下,完全有可能对性行为及其后果无实质性理解能力,而对性行为及其后果无实质性理解能力,也就不能对他人的性交要求作出理智的反应。与对性行为及其后果无实质性理解能力的女性精神障碍者发生性交,即使她们没有表示反对,也不能说发生性交是符合她们意志的。

 

       有些无耻之徒利用了女性精神障碍者可能不具有认识性行为及其后果性质的能力这一弱点,主动与女性精神障碍者发生性交,企图既发泄性欲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为保护女性精神障碍者的性不可侵犯权,应当推定利用女性精神障碍者可能不具有认识性行为及其后果性质的能力这一弱点,而与之发生性交,是违背她们意志的,并应按强奸罪论处。

 

       也就是说,当有人明知妇女是精神障碍者而主动与之发生性交时,只要能够证明该妇女不具有认识性行为及其后果性质的能力,就应当将该行为人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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