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公安机关不受理,怎么办?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75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可依法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申请国家赔偿,要具备一定条件,如要有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实。《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就规定,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1) 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2) 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3) 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4) 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5)办理赔偿案件时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6)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
上述规定外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
故,如果国家赔偿的申请被驳回的,应当分析原因,对症下药,材料不全的要不全,主体不符合规定的,或赔偿义务机关错误的,要修改后再申请。
根据规定,决定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应的通知做好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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