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构成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79
法条摘录:《刑法》第384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1)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即不包括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人员)。
①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 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椰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但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即使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的,也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成立挪用公款罪。
②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成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③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川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例如,明知他人使用公款用于贩卖毒品,而将公款挪用给他人的,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正犯与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①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挪用之后是否使用该公款,不影响挪用公款的认定。
②公款,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教济的款物,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公有国库券(公款不等于现金)、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
③“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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