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会如何处罚?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77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指卖淫者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的。这就排除了以恋爱为基础发生的婚前、婚外性行为;以交朋友、单纯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而发生的性行为;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单纯地为获得生理满足而发生的性行为。
那么,卖淫嫖娼如何处罚呢?如下:
§•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3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3年内,或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1年内受过1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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