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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67

法条摘录:《刑法》第224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1、合同诈骗罪存在五种行为表现。

 

       第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内容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而合同诈骗的对方当事人也应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故这里的“合同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放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第二,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种特别法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故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同诈骗数制较大(2万元以上)的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数模较大标准(3000 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2、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该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之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其次综合考虑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①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 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②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③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④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的, 般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为劣商品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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