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对犯罪情节的具体认定!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72
《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上述359罪名的理解,应当考虑实际犯罪的情节大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有如下内容:
1.犯罪的具体表现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1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2. 具体认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3.“情节严重”的认定
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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