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及犯罪情节判断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66
《刑法》第359条是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理解该罪名,可有如下认识:
1、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1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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