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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奸行为的认定!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57

       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通奸是破坏他人家庭的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但不属于犯罪,其与强奸虽然都存在性行为,但也有明显区别:

 

       一方面,在客观方面,强奸行为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其次,在主观方面,强奸行为人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目的,仅仅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理解通奸和强奸,可以从下面方面看:

 

       1、实为通奸的“强奸”

       有的妇女与他人通奸由于某种情况导致该妇女翻脸,例如通奸的事情已经暴露后怕给家人丢面子为洗刷自己或者两人的关系恶化,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于是向司法机关告发他人,将通奸说成是强奸,这种情况一般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2、先强奸后通奸

       对于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交的,对于这种情况,按照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先通奸后强奸

       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者以败坏名誉、当场实施暴力或者对其亲属实施暴力等手段相威胁,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此外,对于通奸者,如果明知自己惠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通奸的,即使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也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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