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销售侵权复制品,也会构成犯罪吗?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56
侵权的复制品不应当在市场上继续流通,否则会进一步加大对被侵权方的权益损害。而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一些侵权销售者,如果达到严重程度的,还可以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218条规定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明确为: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侵权复制品”,可指如下作品: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在立案追诉问题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综上可知,销售侵权复制品,一方面要求明知/故意,一方面要求数额达到30万以上,如果这些条件没有成立,通常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不会立案处理。但假如亲人因此面临牢狱之灾,建议家属委托律师介入,代为处理相关辩护事宜,让亲人与您早日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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