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受贿的这些奇怪方式,您知道多少?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508
摘 要:介绍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多种方式。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实践中,受贿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但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以权谋私。
受贿的类型包括如下一些:
1. “索取他人财物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索取他人财物,也即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而非法收受,则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以将该贿赂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收、取得。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及财产性利益。
(1)无论索取还是收受贿赂,均不限于行为人将贿赂直接据为己有,而是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形。
(2)索贿的,以实施了索要行为作为受贿既遂标准。收受贿赂,承诺为他人谋利益的为既遂,不考虑财物是否是违禁品。
2. 商业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属于约定受贿的表现。
3. 斡旋方式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4. 事后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的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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