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于退赃、退赔从宽处罚的幅度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122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法官对于犯罪分子的退赃、退赔从宽处罚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所谓退赃,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故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退赃、退赔已成为法官裁判时通常都会考虑的罪后酌定从宽量刑情节。根据我国《量刑指导意见》可知,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等因素,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那么,法官对于犯罪分子的退赃、退赔从宽处罚时,会综合考虑哪些因素呢?如下3个:
◆犯罪的性质
犯罪性质不同,退赃、退赔对于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也不相同。一般而言,非暴力型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职务侵占等)侵犯的客体仅限于财产,被告人退赃、退赔对于恢复遭破坏的社会关系、降低社会危害性作用更大,可获得的从轻处罚比例相应也更大;而暴力型犯罪(如抢劫)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往往伴随着被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退赃、退赔对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有所局限,从而可获得的从轻处罚比例相对较小。
◆弥补程度及数额
一般而言,全部退赃、退赔的从轻比例应高于部分退赃、退赔,同时,还要考虑退赃、退赔的绝对数额,退赃、退赔的数额或价值越高,社会危害性就大大的降低,适用的从轻比例就可以越大。当犯罪数额较小时,即使全部退赃、赔,从轻幅度也不宜过大。
◆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
退赃、退赔的主动性、积极性能充分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主动性越强、积极性越高,可适用的从轻比例就可以越高。具体案件中,可从退赃、退赔的及时性、难度大小、被告人财力等情况,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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