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377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
(2)...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贪污罪的最严重情形,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于死刑。那么,该如何理解上述383条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呢?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0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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