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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只因恋爱不合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2216

【案情简介】

    陆某与女青年梁某谈恋爱期间发生矛盾,梁某表示不愿意再和陆某交往,陆某怀恨在心,于4月6日晚7时许,陆某窜至梁某家中,将携带的剧毒农药甲拌磷用针管注入生活用水管内,第二天,梁某家人用水时,觉得有刺鼻的农药味道,遂报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将被告人陆某抓获,陆某对此事供认不讳。

【法律知识】

    本案中的剧毒农药甲拌磷是一种毒物。因为根据规定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1059剧毒农药等。 
    2001年12月 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审判结果】

    太康县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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