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情节,该如何认定呢?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78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274条中的“多次敲诈勒索”、“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具体是指什么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有:
(1)多次敲诈勒索: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
(2)其他严重情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4000元至8万元以上:
①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②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③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④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⑤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4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
①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②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③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④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⑤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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