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的遗忘物如何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376
《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中,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由于自己不慎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过后能想起是遗忘在何处,如果不被他人处置,还能在原地找到。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将遗忘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但还需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遗失物是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知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时间和地点,不能根据记忆找回,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失主。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
在刑法理论上,有观点认为侵占遗失物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也有观点反对,认为侵占遗失物与侵占遗忘物的性质完全相同,都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应当可以构成侵占罪。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可细分案件具体情形,结合侵占罪的其他要件进行分析判断,制定辩护对策。
(2)遗忘物不同于遗弃物
遗弃物是财物所有人认为对自己已无任何价值而放弃所有权加以处分或者抛弃的财物。因为财物所有人已经放弃了财物的所有权,所以将遗弃物占为已有没有侵犯任何法益,遗弃物不属于侵占罪的行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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