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存在这些情形...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405
摘 要:介绍信用卡诈骗罪相应内容。
来源与网络百科,信用卡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个人或单位发行的,凭卡可向特定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并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诈骗罪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出现的。
《刑法》第196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以上情形,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
1、“使用”仅限于向自然人使用,如果在ATM机上使用并取得财产的,成立盗窃罪。
2、“伪造的信用卡”包括变造的信用卡。
3、“数额较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2)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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