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42
法条摘录:《刑法》第358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具体理解和认定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可有如下内容:
1. 组织卖淫罪
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本罪既遂标准为被组织者实施了卖淫行为。
①“组织行为”表现为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娼者(如以办旅馆为名,行开妓院之实),或者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如服务业的负责人员,组织本单位的服务人员向顾客卖淫)。
②“他人” 包括男性和女性。
③”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不限于异性)的性家的行为,包括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从事其他猥亵活动,
④虽然卖淫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但对组织者不定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2. 强迫他人卖摇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本罪既逐标准为被强迫者实施了卖淫行为。
①组织卖淫者强迫他人卖淫的,仅成立组织卖淫罪;但被组织者与被强迫者不具有同性时,应当数罪并罚。
② 强迫他人与特定的个人性交或者从事很亵活动的,成立强好、强制很褒、侮辱罪等。
③ 如果强迫男子与妇女性交,强迫行为没有造成伤害,妇女愿意发生性交时,该强迫行为可能成立强制很表、侮辱罪。
3. 组织,强迫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成立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
4.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并实施了杀害、伤害强好,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并罚的规定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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