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到底是什么?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39
法条摘录1(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条摘录2(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压制反抗、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法益包括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其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其中: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即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要求对人实施,并达到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必须进行客观的判断;但这种客观的判断,不是一般性的抽象判断,而是通过考察暴力、胁迫的程度、样态、手段、时间、场所、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的具体判断。
抢夺罪中的抢夺行为,是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抢夺,而且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抢夺行为不要求乘人不备、公然夺取。
二者的区别为:
① 抢夺罪与抢劫罪不是对立关系,抢劫罪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二者是特别关系。不能说:“成立抢夺罪,只能是对物暴力行为,不能包含对人暴力行为”;正确的说法是:“成立抢夺罪,不要求其行为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成立抢劫罪”。
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擅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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