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财产的案件中,如何准确计算侵占财物的数额?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43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虽然对侵占类犯罪的数额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数额标准的认定和计算仍存在一定的伸缩空间,这是律师应当掌握的。
那么,如何准确的计算侵占财物的数额呢?
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对侵占物品的价格,应以侵占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可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计算:
① 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② 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上述第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③ 是单位的或受托管理、使用和运输中的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
④ 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侵占的按第一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
⑤ 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⑥ 对侵占外币的,若侵占日期确定,以确立日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价计算。若不能确定具体日期或连续多次侵占外币不能够确定当时价格的,可以这一段时期的平均外汇成交价格计算。如果侵占的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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