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型抢劫的认定与处罚?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40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入户抢劫的,属于加重处罚情形,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入户型抢劫的认定上,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定“人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真实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
(1)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人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人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人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人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人内抢劫的,应认定为“人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人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人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人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人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人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人户抢劫”。
在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入户抢劫案件的辩护问题上,辩护律师要深入理解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看能否排除加重情节法条的适用,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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