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是如何认定的?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75
刑事诉讼中,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诉讼证据之一。对于鉴定意见,需要法院经过法定的认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据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结合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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