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多少钱的时候公安机关才会立案调查?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60
当手机、项链、包包等财物被抢夺了,被害人第一时间会选择报警处理。但要是损失金额不大时,有时候警察不会立案调查,致使被害人损失无法追回。那么究竟被抢夺多少钱才会立案调查呢?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要构成抢夺罪的,其抢夺的公私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至3千元以上,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
因此,犯罪嫌疑人抢夺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1千至3千元以上的,就涉嫌构成抢夺罪。这时,被害人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了。
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前述标准的50%: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只要被抢夺财物的价值达到500元致1500元以上,被害人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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