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退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可能构成侵占罪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69
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即可构成侵占罪。如果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交付的,也以侵占罪论处。
侵占罪包括侵占委托物(委托物侵占、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脱离占有物侵占):
1. 普通侵占
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属于身份犯。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必须是他人所有财产,同时是行为人事实上或者法律占有的财物,占有乙具有委托关系为前提。
(2)“非法占有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变占有为所有,将自己暂时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以财物的所有人自居,享受财物的所有权的内容,实现其不法所有的意图。
所谓数额较大,要求1万元以上。
2. 脱离占有物侵占
(1)遗忘物
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占有人不明的财物。例如,他人因为认识错误而交付给行为人的财物,邮局误投的邮件,楼下飘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死者身上的财物等,只要他人没有放弃财物所有权的,都属于遗忘物。
(2) 埋藏物
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人之中的,他人(包括国家、单位)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的财物。
①在不属于国家所有又所有人不明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得以侵占罪论处。
②他人有意埋藏于特定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行为人不法取得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注 意: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如果侵占的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得到,则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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