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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58

法条摘录:《刑法》第198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的范畴,其具体理解和认定可有如下内容:

 

1. 保险诈骗的行为表现

 

(1)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必须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教唆犯,帮助犯不要求具备该身份)。投保人,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注意: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2)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包括恶意重复保险、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例如,行为人隐瞒自己的严重疾病与保险公司签订健康保险合同,然后向保险公司通知病情,骗取保险金的,成立保险诈骗罪。

 

(3) 投保人、受益人将他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替身而杀害,然后骗取保险金的,不属于“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而属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应当数罪并罚。但如果杀害他人之后并未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则只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保险诈骗罪(预备)。

 

(4)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保险金”仅限于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金。如果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  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另,本罪的刑事责任形式只能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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