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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形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90

法条摘录: 《刑法》第236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二人以上轮奸的;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奸淫幼女,属于强奸罪的特殊类型,应当从重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另,对奸淫幼女的行为,还应当有如下理解:

 

       ①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即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同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决定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② 行为人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即明知对象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是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第一,如果行为人合理地认为13周岁的幼女有18周岁,即没有认识到被害人是幼女,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性交的,应认定为普通强奸。

 

       第二,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强奸罪,但可能认定为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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