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该如何正确理解!?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134
法条摘录:《刑法》第234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并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①殴打的意思不属于伤害的故意,故殴打他人却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成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但可能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存在过失)。
②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属于同时伤害,不成立共犯。
第一:如果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构成犯罪;
第二:如果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证明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都不成立犯罪;
第三:如果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都成立故意伤害未遂;
第四,如果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定罪处罚。
另,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 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的情形
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通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要求重伤以上结果)的),皆以故意伤害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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