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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的轮奸如何具体理解?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61

法条摘录:《刑法》第236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轮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二人以上轮奸的”,指二男以上在同一段时间内,共同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同时强奸(或奸淫)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类型。具体理解,有:

 

       第一,轮奸的成立不要求奸淫主体均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

 

       例如:甲(16周岁)与乙(13周岁)共同轮奸妇女的,在违法层面成立共同正犯,对甲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再如,甲教唆两名不满14周岁的人轮奸妇女的,甲也属于轮奸。

 

       第二,存在片面的轮奸。

 

       例如,甲将丙女打晕后实施了奸淫行为,随后让没有参加前行为的乙强奸了昏迷的丙女。无论乙是否知道甲已经强奸丙女,乙对甲之前的强奸行为都不负责任,乙仅承担普通强奸罪的责任,但甲应对乙的强奸行为承担共同正犯的责任,对甲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再如,甲乘妇女丙熟睡之际强奸了丙,随后教唆乙去强奸丙,乙接受教唆后使用暴力强好了丙女。甲对乙强奸行为承担教唆犯的责任,但与乙不成立共同正犯,故甲不承担轮奸的责任。

 

       第三,轮奸属于加重构成要件,不属于量刑规则,故存在轮奸未遂。

 

       例如,甲、己以轮奸故意对丙女实施暴力,但未得逞的,甲、已成立轮奸未遂,如果甲奸淫后,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则甲、已成立轮奸未遂,二人还成立普通强奸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

 

       第四,轮奸的犯罪分子也可能属于从犯。

 

       例如,甲、己共谋轮奸丁女,丙知情后将被害人骗到现场但自己不实施好淫行为的,甲、己、丙属于轮奸的情形,对丙应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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