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的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认定:...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52
›《刑法》第267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上述267条中的“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该如何认定呢?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导致他人重伤的;
(2)导致他人自杀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达到1.5万至4万以上的:
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导致他人死亡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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