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强奸罪?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53
摘 要:介绍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所谓强奸罪,也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本罪的法益为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
强奸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注意:“婚内强奸”通常不以强奸罪论处,而以其他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1、如何理解“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1)“暴力”,指对被害妇女行使不法有形力,包括故意致人重伤的暴力,还包括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暴力。其对象仅限于被强奸的妇女,如果针对其他人或阻止其事实强奸行为的第三者实施暴力,则构成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等(并罚)。
(2)“胁迫”,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手段、方式多样,但行为人以加害自己相通告的,不属于胁迫。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进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认定为强奸。
(3)“其他手段”,如利用患病之机进行强奸、利用药物麻醉进行强奸等。
2、如何理解“强奸”?
指男女之间的性交行为。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3、如何理解“妇女”?
“妇女”仅指女性,不限于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
4、责任形式
强奸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1)以违背妇女意志的方式、时间、地点或者人数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仍然成立强奸罪。
(2)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妻子或者情妇而实施性交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但对方发现不是自己的丈夫或情妇而拒绝时,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继续实施性交行为的,成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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