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41
摘 要:介绍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款的安全,禁止公款私用。其处罚标准为:
1. 一般情况: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具体理解挪用公款罪,有下列情况:
1. “国家工作人员”
(1)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处理。
(2)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3)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
3. “挪用公款”
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挪用之后是否使用该公款,不影响公款的认定。
4. “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5. 数额认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至10000元为定罪的数额起点,没有时间要求。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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