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这些,需加重处罚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66
摘 要:介绍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强奸罪可见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下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幼女:不满14周岁的女性。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即在不特定或者众人可能看到、感觉到得到公共场所强奸妇女,但不要求他人是否实际看到。这里的“众”不包括共同犯罪的行为人。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指二男以上在同一段时间内,共同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同时强奸(或奸淫)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类型,故轮奸的成立不要求奸淫的行为主体均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是指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包括被害人事后自杀身亡),包括强奸行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导致死亡;如果故意杀害被害妇女的,则根据案情成立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或者数罪并罚。
1、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或强奸后,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分别成立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2、行为人先故意杀害妇女,然后在实施奸尸或者其他侮辱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3、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死亡后奸尸火堆尸体实施其他侮辱行为,则前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奸(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后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4、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昏迷期间奸淫妇女,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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