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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表现在哪些方面?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461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行为方式表现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虚假的主体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其他目的,合同一方以虚假的身份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完全知道其真实身份的,不属于本条情形。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人是否确实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应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负债状况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 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如果行为人暂时外出寻找不到,或者因主客观原因拒不接受传讯,而无转移、隐匿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货物、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的,不能认为是本条情形。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前4种方法以外的其他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第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内容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而合同诈骗的对方当事人也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故这里的“合同”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故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第二,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一种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故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的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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