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后多长时间通知家属?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525
拘留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刑事诉讼中,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根据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在通知家属的问题上,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无法通知”:
①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② 没有家属的;
③ 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④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①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②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③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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