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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对“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58

       根据《刑法》第263条第(4)项中的规定,“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的情况。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具体而言:

 

       1.对“多次抢劫”的理解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人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同一地点连续对多人同时实施抢劫的,虽属抢劫多人,但由于是基于同一犯意,不仅具有犯罪时间的连续性,还具有犯罪地点的相近性,不属于多次抢动。

 

       2.对“数额巨大”的理解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同时,根据2005年《关于抢劫抢夺案件的意见》第6条第1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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