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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零口供可以拘留吗?

【摘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131

随着刑事诉讼中人权观念的兴起,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非消极的司法客体,因而逼取口供已经不可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对于犯罪的举证责任是由控方来承担的,因而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大为降抵,尤其是不能采用刑讯的方法逼取口供。

 

“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许多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抱着这样的信念。然而“零口供”与沉默权是不可同日而语的,“零口供”只不过是贯彻刑事诉讼法关于不以口供定罪规定的一种具体措施。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沉默权”一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在此过程中,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

 

“口供”和其他证据一样,只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能成为定罪的证据,不存在优先地位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这一规定明确地表明供述是可以采信的一种证据,但不能轻信,司法工作人员对有无口供的情况应采取的正确态度。而且,是否包括“口供”不是证据链条必须的,缺乏“口供”也不能必然影响链条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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